民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技术规范-​10 BIM 交付与审查

​10 BIM 交付与审查

 10.1 一般规定 

10.1.1 设计阶段 BIM 交付物包括模型、图纸、表格及相关文档等,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数据、信息应一致。

10.1.2 设计单位应通过专业间协同设计和专业审校确保 BIM 交付物的信息准确性。

10.1.3 BIM 交付物应采用通用格式或各方商定的数据格式,保证模型的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有效传递。

10.1.4 BIM 交付物的交付内容、交付格式、模型的后续使用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规定。

 10.2BIM 交付

10.2.1 BIM 交付物中的图纸和信息表格宜由模型生成,无法由模型生成的其它相关信息可通过用户自定义 的方式添加。

10.2.2 BIM 交付物中模型和与之对应的图纸、信息表格和相关文件共同表达的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 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2.3 BIM 交付物应具备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管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所需的基本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 轻量化处理,统一信息内容和交付形式,形成信息表格。

10.3 工程图纸 

10.3.1 设计阶段模型中各专业三维构件应包含符合本专业表达要求的二维表达方式。

10.3.2 设计阶段的模型文件除三维视图外,还应包含有按专业表达要求设置的平面视图,并根据需要设置 立面、剖面、大样等视图及明细表。

10.3.3 除三维视图外,作为交付成果的平面、立面、剖面、大样等投影视图应有必要的注释类图元,对构 件作出标注、尺寸定位及必要说明。

10.3.4 注释类图元应优先采用与构件相关联的标注,构件修改时标注可同步修改。

10.3.5 当模型投影视图不能满足现专业表达要求时,可通过二维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充、深化。

10.4BIM 审查  

10.4.1 对 BIM 交付物的审查包括模型完整性审查、模型及信息细度审查、信息一致性审查、模型合规性 审查。

10.4.2 模型完整性审查应结合相应阶段的交付要求,审核模型的构件类型是否完整、是否与各专业图纸 表达的构件内容相一致。

10.4.3 模型及信息细度审查应根据不同的交付阶段,审核模型的几何信息与非几何信息细度是否符合第 4 章的细度要求。

10.4.4 信息一致性审查应对照 BIM 交付物的不同表现形式,审核其数据、信息是否一致。

10.4.5 模型合规性审查应对各专业模型的建模方式、构件组合方式、模型表达方式等,根据本规范第 5、 6、7 章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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